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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给他人使用转账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有偿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给他人使用转账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其实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销赃罪。传统上,帮人保管偷盗来的财物或者低价收购偷盗来的财物,就会构成此罪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电信工具犯罪日益突出,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之类。诸如此类犯罪,不是直接收取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为了逃避侦查和追责,犯罪份子会通过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取这些犯罪所得或者把这些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现实中,有些人为了很微薄很有限的利益,把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收款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他们或许知道这样做不合规,但没有想到自己这样做居然是犯罪行为。等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并被警方传唤甚至刑事拘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竟然会涉及犯罪。构成这种犯罪,一般是判决有期徒刑和罚金并罚的。自己明明获利那么少,而后果那么重,真是得不偿失,后悔莫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避免牵涉此罪,一是不要有贪利之心,另外,也需要多多关注一下普法宣传。最后,自己无从判断的,要及时向亲友了解或者咨询律师。能够做到这些,就不至于为了小利而不期涉入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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