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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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2条规定了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与雇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赔偿后可以向提供劳务者追偿。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即雇主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