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

张德军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夫妻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么,大连资深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2
人浏览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以上内容由张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德军律师咨询。
张德军律师
张德军律师
帮助过 3820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号(港湾中心大厦)2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1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号(港湾中心大厦)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