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

张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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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大连故意伤害罪,大连能判多少年!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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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
    5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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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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