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的情形,大连资深律师张德军!
来源:张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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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军律师, 15904114007,{大连知名房地产律师},专业处理公房买卖、农房买卖、房屋买卖、土地纠纷等房地产案件,尤其擅长疑难案件的处理,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购房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老百姓所说的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内容由张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德军律师咨询。
张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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