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淮安律师 > 洪磊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成分具体是什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量:0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成分具体是什么

  1.主观方面,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是出于过失,逃逸行为是直接故意的。

  2.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逃逸行为。

  4.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交通秩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逃逸逃逸责任划分

  淮安洪磊律师提醒您,交通事故逃逸逃逸责任划分如下: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性质是什么

  肇事逃逸的性质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洪磊律师

洪磊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淮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

150-0523-112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