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琴律师

王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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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将如何确定?

来源:王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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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案件占比的不断攀升,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纠纷开始得到重视。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后抚养子女问题,减少离婚对于子女的心理伤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依据上述法律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对于抚养权归属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两周岁以下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有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给付抚养费标准作出规定。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四,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后,要明确的是丧失抚养权不等于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失去的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可以在约定或者裁定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离婚是对夫妻双方造成伤害,同时会打破家庭关系的平衡,孩子在失衡的环境中成长生活,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的发展,缺乏安全感,所以不论面对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应谨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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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琴
  •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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