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朝阳律师

袁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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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答辩状

来源:袁朝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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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X答辩人XXX离婚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很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XX年经介绍认识,XXXXX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认识年多,对彼此的性格、学历、家庭背景都作了深入了解,双方感情基础深厚,被答辩人诉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是根本不存在的。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很好,不符合《婚姻法》32条所述感情破裂之情形。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答辩人、被答辩人于20XXXX日贷款购买了XXX号房产一套。XX市 XX区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已审理查明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1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因原告没有住房,故建议法院将此房产判决归答辩人所有。

2,婚后,双方购置了电视机、冰箱、空调、衣柜等生活物品,根据《婚姻法》1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之规定,原告应适当多分财产。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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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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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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