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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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袁朝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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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黄XX亲属的委托,指派袁朝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1,              关于被告人黄XX的业务分工。

XX煤管站存在分包,黄XX主要负责X公司、X分矿、X分矿,X煤矿是由XXX负责包管的。证据一,XXX201071388分至13928分询问笔录第三页第三段;证据二,XX县煤炭工业局201012月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据三,前XX县煤炭局副局长XX证言(已由中院调取)及32日工作日记;证据四,X公司、X分矿、X分矿负责人谈话笔录。综上,辩护人认为国民煤矿存在分包, 国民煤业非黄XX主要职责所在。

2,              关于被告人黄XX下井检查次数。

通过XXX、黄XX、赵XX的讯问笔录以及《XX县煤炭企业包驻矿安监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副站长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12次,每月入井及时做好记录”,这里的下井次数是不是仅限于爆炸的XX煤矿?不是!而是马岭山下辖的所有煤矿,对于黄XX来说,主要是其负责的三个矿。3.31事故前,黄XX下过国民煤矿一次,这是不是必然推定其下井检查次数不够?不能!所以,一审法院认为黄旭涛没有达到要求下井检查次数是错误的。

3,              关于被告人黄XX及时向领导汇报问题。

什么叫及时汇报?及时向哪个领导汇报?马岭山煤管站地势偏远、交通不便、设备落后,黄XX作为一个副站长,他的领导是站长申XX,向XX汇报是不是向领导汇报?事故发生前,黄XX是和申XX一起检查发现国民煤矿违规生产的,站长就在身边,黄XX是不是此时立即越级赶到煤炭局打个书面报告才叫“及时向领导汇报?”

4,              关于矿难发生前被告人黄XX履行职责情况。

被告人在发现国民煤矿违规生产后,“要求撤出多余人员,下达停止指令,由矿监管站24小时,死看硬守,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下井检查,检查充灯房,查看矿灯发放记录,绞车房,检查加锁落锁情况。”这是不是强有力措施?黄XX上边还有站长,还有驻矿干部,另外楚彦武的笔录说明国民煤矿违规生产的情况上边领导都是清楚的,一个小小的煤管站副站长此时能做什么?把煤矿封了?把煤矿炸了?另外,需要重点强调的是,2010329中午11点左右由李XX带队组织县驻矿办对国民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201032917点左右,由伊川县政协主席XXX带队,带领政协副主席XXX、XX、煤炭局张局长、安监局X局长、半坡乡XX到矿上进行了安全检查。2010330河南省安监局对国民煤矿进行了安全调研。事故发生前两天、前一天,各级领导、各界专家如此密集、专业的调研检查都没有发现国民煤业偷采问题,要求一个小小的煤管站副站长阻止,是否过于苛刻?

5,              关于黄XX、赵XX两名副站长的内部分工问题。

被告人黄XX仅具有高中学历,并且负责后勤,赵X负责安全技术。一个负责后勤、非科班出身并且不是包管责任人的副站长究竟怎么做才算正确履行职责?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XX不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充其量为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作出的关于此次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5号)提到此次事故暴露了6个问题,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列于第五位。很明显监管工作不到位是次要的原因,并非是没有监督就必然发生此次矿难!如果王XX等人能够守法经营,即便是没有监督,此次矿难也决然不会发生!

四,根据伊川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伊安委(200952号第三页“产煤乡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述煤矿停工停产整顿监管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对停工停产整顿煤矿的主井口予以电焊封口焊牢,保证人员不能通行,矿车不能运行。煤炭局做好煤矿停工停产整顿监管工作,负责对停工停产整顿的主井绞车和绞车房加封上锁,保证主井绞车和绞车房不能开启。电业局压低矿井用电负荷,切断主井绞车房电源,只提供矿井通风排水用电。”而实际的情况是以上应该做到的环节都没有做到,相关部门一方面已经给违法生产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派驻监管人员到矿上,试问:你都让他违法了,让监管人员监管什么?!

五,黄XX在矿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

矿难发生后,黄XX成功救出29名矿工,一直坚守在救灾第一线,受到煤炭局和抢险救灾指挥部领导的表扬,刑拘前一直兢兢业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六、被告人黄XX此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示,社会危害性轻微。

被告人黄X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服从大局,廉洁自律,团结群众,勤奋工作,在“331矿难” 事故发生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行政、纪律处分。 “331矿难”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XX经过深刻地学习和痛苦地反思,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在辩护人会见时,其均明确向辩护人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对在本次矿难中遇难的人员表示最深切地哀悼,并且还表示希望能尽早回归社会,早日用加倍的劳作来告慰遇难者的亡灵,用辛勤的汗水来洗刷自己犯下的过失。可见,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社会危害性轻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X的犯罪情节确属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恳请人民法院能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公正独立司法,对被告人黄XX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给被告人黄XX一个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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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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