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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重点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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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近日透露,今年上半年,24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201起,其中立案查处14起、挂牌督办125起、公开通报62起。国土资源部要求重点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在201起案件中,涉及土地的有156起,涉及矿产的有45起。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广东、贵州、新疆7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直接立案查处工作。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23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挂牌督办工作。其中,河北19起、湖南16起、陕西13起、山东12起。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公开通报工作。其中,河北34起、浙江10起、福建8起、安徽和河南各4起、辽宁2起。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重点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法采矿、侵害群众权益案件,并按要求每月月底前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工作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予以通报。
       法律链接:
       1、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如何征收?
      (1)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无论量大量小都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2)必须落实耕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第一条第(四)项指出,要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工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通过审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3、基本农田如何补偿?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另外,对于已经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应当按照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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