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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登记前必须公证吗?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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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登记前必须公证吗?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条规定,突破了以往当事人申请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登记部门一般收取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强制公证的惯例做法。

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手续的问题,但其实质上是与每个人都休戚相关的重大问题。

对于实践中强制要求提交公证的做法,大部分人主张取消,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现行有效的《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将不动产继承权公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二是《公证法》将强制公证的创设权赋予了法律、行政法规,而明确把继承受遗赠房产登记公证作为办理房产登记条件或者手续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是政府或行政规范文件,效力层级低,无权确定继承受遗赠房产登记强制公证事项。此外,《公证法》规定的只是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能牵强地将此作为公民应当履行、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然而,检索北大法宝的法院判决案件,与之直接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共有18起。其中有14起,法院或者认为办理这类房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材料,否则登记机关不应予以登记甚至不应受理申请;或者认为这类登记时申请人未提供公证材料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登记行为构成违法。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办理公证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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