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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政机关拒收履责申请就“没事”了吗?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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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政机关拒收履责申请就“没事”了吗?

被征收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经常要向相关部门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由于一些不言而喻的原因,部分行政机关不愿意受理相关案件。此时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要求收发邮件的部门直接将信件退回。面对这种情况,许多申请人都无可奈何。其实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3 刘某向北京某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区政府公开其所在村的账目审计结果。但是由于书写错误,将政府办公室写成了“办工室”。通过查询,刘某得知区政府服务中心已经签收了该信件,但是其后又以收件人名称不正确为由退回该信件。刘某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退回申请的行为导致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被终结,致使原告无法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故判决确认区政府拒收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区政府退回邮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向特定的内设机构申请信息公开。

1、退回邮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告具有相应的公开职责。区政府以收件人不明确为由将邮件退回的行为对原告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2、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必须向特定的内设机构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为提高效率、便于管理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这种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明确判断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申请人必须找对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准确描述申请信息”、或者必须注明“信息公开申请书”等等要求既于法无据,也不合理。政府需要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可以更顺利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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