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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如何张贴:小行为蕴含大学问!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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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案件中,着重审查了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公告张贴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国土部门提交的公告张贴材料中,存在着“张贴记录的日期为打印、公告张贴的照片未能载明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等关键信息”等诸多问题,无法排除对证据的合理性怀疑,属于举证的重大瑕疵。庭审结束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除要求被告补充提交有关证据之外,还向A省国土资源厅专题发送了规范征地公告张贴行为的司法建议书。

法院为何要为贴公告这件“小事”专门向省国土厅发送司法建议书?

一、规范征地的“主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可见,征地批复和征地方案是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征地人的。

此外,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必须公告,而且规定了公告什么内容,在什么地方公告。我们在土地征收中经常提及的“两公告一登记”、“一书四方案”等内容与公告的张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公告的张贴贯穿整个征收土地行为的全过程。法院重点审查征收土地中的公告张贴行为,能够准确地抓住征地行为的“主线”。

二、程序合法的“底线”

行政行为既要实体正确,也要程序合法。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理解的实体内容相比,程序问题给人的感觉更为直观。

土地征收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张贴公告有没有按照程序进行是这一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底线”。《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详细规定了每个环节上公告的主体、时间、地点和相应的权利。公告的张贴行为直接支撑着整个土地征收行为程序上的合法性。

三、权利保障的“红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法律用公告张贴的形式赋予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引导被征收群众及时知悉征地的时点、补偿安置的标准和安置的途径,进而通过合理的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告的规范张贴是被征地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红线”。如果一个征地行为,公告张贴记录日期不清楚,或者公告的信息不准确,甚至是原始资料缺失,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未能有效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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