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刚律师

王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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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征地诉讼归哪管?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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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农民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连基本的问题——谁征收了自己的土地都不知道,更不要说维护自己的权利了。那么究竟是谁征收了你的土地,你又应该去告谁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明确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这句话暗示了两个内容,一是实现政府本身就是征地实施主体,另一个才是主体职责需要加强。“强化”一词是建立在本身就有这一主体资格基础之上的,没有主体职责就不需要强化,而应当是“确立”、“明确”之类的词语。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征地的主体就是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土地征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36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立在地级市或者省会市,在诉讼时要注意将诉状邮寄到正确地点。

中级人民法院无论是级别还是地域上都有很高的说服力。但是有些案件是对土地征收中的部分程序或者补偿不服,其主体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如何让中院受理呢?答案是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必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般有两种:维持和改变原行政行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级别就提上去了,如果你的复议对象是人民政府,就正好归中院管辖;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因为复议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同样由中院管辖。

综合来看,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有更多征地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对于监督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行使和维持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打破地方行政干预,更好地维护征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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