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刚律师

王春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要听证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5
人浏览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征地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低价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不注重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征地公告制度在征地批准后进行,缺乏被征地农民参与的协商机制等实践中侵害百姓利益的做法,引发了大量征地补偿和安置纠纷。
 
为了缓解征地矛盾,进一步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制定和公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把征地纠纷的矛盾尽量化解在征地开始之前。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以上内容由王春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春刚律师咨询。
王春刚律师
王春刚律师
帮助过 2001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马家堡西路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100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春刚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6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马家堡西路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