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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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如何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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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拆迁中,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被拆迁人,这是很容易认定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房屋所有权人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受益及处分的权利,因此,如果单一的以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来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明显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下面,新翰律师就因为析产而引起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产权不确定时,该如何认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为您做如下总结。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因析产而引起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的产权不确定时,应当以当事人各方就析产问题订立的书面析产协议为准。各方当事人因故没有签订析产协议的,此时所有权人资格的认定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析产事宜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析产调解书或析产决定书为准,除此之外,还可以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准。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时一项复杂而又专业的工作,生活中拆迁方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被拆迁人独自一人面对可能显得势单力薄,并且费时费力,其结果往往还不能让人满意。因此,当您和拆迁方产生纠纷时,还是建议您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权,我相信在律师的帮助下,您所获得的利益肯定比您孤军奋战所得利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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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春刚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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