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刚律师

王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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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非居住房房屋拆迁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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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一、拆迁未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拆除公用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三、房屋价值评估和补偿费用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之和。

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四、其他补偿方法

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以上介绍了在租赁的情况下、非租赁的情况下非居住房房屋以及公用非居住房房屋等在拆迁时候的补偿相关事项。在遇到拆迁非居住房房屋时,最好是寻求律师的帮助,实践证明,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能够赢取更多的权益,获得更大的胜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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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春刚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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