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刚律师

王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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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拆迁将被搬迁所替代的原因

来源:王春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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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回避社会所不耻的“拆迁”二字,国务院法制办初步确定,在立法时以搬迁代替拆迁。其实质上都是强制剥夺房屋所有权,搬迁更加符合逻辑性。根据房屋征收后用途的不同,区分为“征而不拆”及“征后拆迁”,前者一般表现为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例如某市存在大量明清时期的房屋,这些房屋大多数由于年久失修成为危旧房,政府考虑到文物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这些房屋之后进行修缮并加以合理利用,随后,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者一般表现为政府需要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征收房屋的同时还剥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功能是剥夺房屋所有权,附带功能是剥夺国有土地使用权,兼有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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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春刚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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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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