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一、关于抚养费的构成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项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问题,相关法律规定非常详细。这是因为孩子的问题不仅牵涉到谁来直接抚养孩子,同时还牵涉到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在实践中,很多人会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城市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1000-2000元基本上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有2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抚养费毕竟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实践中,如何客观真实地收集到另一方工资薪金水平也并非一件易事。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外资企业等正规单位,财务部门一般不会出具假证,故意减低员工的薪金证明。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财务制度虽然相对还算规范,但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单上来看,数额并不多,或者干脆以一张纸写一份工资收入证明来敷衍法院。因此,在收集对方工资收入证据时,最好以对方上一年度或半年度连续的工资发放清单即“工资条”为根据。对于隐性收入较高但工资单上却不能显示出来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能显示对方有更高的薪金收入,法院一般还是会以单位的薪金收入证明如工资条为准进行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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