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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处理相关问题

来源:婚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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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历来是婚姻案件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股权的分割时,即时掌握一方的持股情况是其中关键。问题是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在不知道另一方股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合法有效的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账户信息是保密的,公民个人不可能调取另一公民的股票帐户、交易信息。要调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官根据申请到证券公司进行调取,在我国实施调查令制度的地区:如上海、江苏、北京、湖北、福建、浙江等省市,可以由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调取。在调取的过程中,要同时调查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因为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托管账号,将现金通过转账或者柜台打入该账号内,同时炒股者也还有另外一个股票交易账号,因为资金托管账户和股票交易账户是呼应的,所以如果炒股者要购买股票,首先需要银证转帐交易,下指令动用资金托管账户内的钱到股票交易帐户然后购买股票。这样,资金托管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股票交易帐户里就多出该份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通过银证转帐交易,售股的钱会转入资金托管账户。如果炒股者想提取现金,则必须要通过银行将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 所以在申请法院调查的过程中,要一并调查资金托管帐户和股票交易帐户,打印出一份详细的对账单,这样在获知账户余额的同时也可以查明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关于转移、隐匿股票资金账户内财产的问题,如果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时间很长,这期间很有可能炒股者会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套取现金,取出后予以转移、隐匿。但是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所以对账户内的资金流动情况,银行方面是很清楚的。在实施调查令的省市,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打出资金对账单,看到账户内资金数额的流动情况,因此,隐匿行为得逞的可能性不大。


  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非股东一方无意取得股权,那么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价值,由持股方向另外一方支付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款。如果非持股的一方表示需要得到股权,那么首先可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旦走上法庭,已经是出于非常对立甚至敌对的状态,让他们在法庭上就股权转让价格和份额达成一致意见难以实现,双方一旦对股权价格产生争议,就需要对公司进行审计,而对公司是审计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全体股东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的前提下查阅公司帐簿,一旦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工作人员不予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难以继续,此举将使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变得非常棘手。所以,股权分割问题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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