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静律师

王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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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补偿怎计算,如何解除是关键

来源:王海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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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自200791日至201031日在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工作,以银行代发方式发放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762元,于201031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内饰件公司自200791日至2010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20079月至20103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200811日至20103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被申请人的的公司方面答辩意见为:我单位认可与王某自200791日至201031日存在劳动关系,也认可双方于20103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王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事由为有事回家,故我单位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王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请求,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我单位不同意支付。

该案的焦点集中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上。公司主张王某因家里有事为由提出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予以证明。辞职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为王某,辞职理由为有事回家,签字确认一项为空白。王某对辞职申请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辞职申请书不是本人书写,也没有签字确认过。并主张其是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虽认可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对于王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双方均认可于201031日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主张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中虽显示王某因有事回家提出辞职,但签名确认一项却为空白,不足以证明王某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且王某对辞职申请书不予认可,故仲裁委对辞职申请书不予采信。在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对王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另经仲裁委查明,王某为外埠农业户口,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裁令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05元。

 

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儿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谁掌握,谁举证”的特殊举证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11日起施行生效,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也只能从200811日起计算。本案中,结合王某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起止日期为200811日至201031日,折合为2.5个月平均工资,即:1762*2.5=4405元。

 

 

 

律师提示: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需要用心留存证据,尤其是存在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是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存在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合法事由,计算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均应以劳动者入职时间为起算点。但关键是单位能否如实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单位口头解除、本为单位辞退却要求劳动者写辞职申请等违法情形。劳动者只有提高法律意识才尽可能避免出现上述不利情况。
当然,若因合法事由,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采用快递邮寄告知书等方式送达给单位,既方便劳动者举证,也避免单位拒收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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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静
  • 执业律所: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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