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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 (之一)

来源:卢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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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合同解释原则

  • 原因

    合同需经合同解释后才能顺利履行

 

  • 目的

    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对象

    指合同解释具体指向的部分

目录

1基本资料

2主要原则

3发生原因

4目的

5对象

6规则

7合同解释依据

8合同解释因素

9方法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资料

合同解释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合同解释过程也是一个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但是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合同解释的结果符合当事人真意呢?对于单方意思表示,人们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意。但是,订立合同是双方甚至多方的行为,每个人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且可能他们的"真意"存在差别;如果以一方的真意为标准,那么还存在对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因此,在合同解释的标准问题上出现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放在首位。客观主义则拒绝这样做,而是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我们不妨先看看部分国家或地区立法采取的合同解释标准。《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第157条则规定:"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是主观主义,把探求当事人意愿放在第一位,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采用的也是主观主义,但是第157条进行了修正,还应按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即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释不再限于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以某种客观标准(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去认定当事人应该如何考虑,意味着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了适当限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的保护,采用的折衷立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实际是由《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而来,但是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进行合同解释,因而实务上采用的也是折衷立场。中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现行《合同法》采用的是折衷标准。但是二个标准并非并列,同等重要。笔者认为,合同解释应首先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意,或依据一般解释方法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常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才可以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方法解释确定合同的含义。不能够在当事人意图已明确的情况下,以客观标准来曲解当事人的意思,那样会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涉。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原则

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在格式条款场合,存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是可以作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我们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的规定,可看作是肯定了体系解释原则。

关于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原则的理由,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自然需平等对待,视同一体。其次,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因而,如果不把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而是孤立地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相反,还会产生不该有的误解。第三,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的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诸如双方的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特殊信用要求等。因此,在确定某一条款或词语的意思过程中,应该把这些材料都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通过其他合同成分中证据材料的帮助,明确争议内容所具有的意义。第四,订立合同,要求当事人把所有的合同内容都毫无遗漏地落实到书面上是非常困难的,当合同的某方面内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整体地把握合同内容,或者进而联系该种合同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来理解合同,都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三、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指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我国法律应确认历史解释原则,借鉴其合理成分。

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与具体目的。前者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粗略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有效的解释。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本身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它可以分以下情况加以确定:

1.合同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确定的目的。

2.当事人双方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例如,甲与其单位订有委托培养合同,合同载明"学成回原单位工作",但甲回原单位后工作了3个月便离职,声称已履约。本案应依合同目的解释,单位目的是培养合格人才在单位长期工作,其时间应与单位所花代价相一致,甲应知道单位培养目的,故甲的行为为违约。

3.合同目的不仅指合同整体目的,还可区分部分合同目的和条款目的。

符合合同目的原则的功能有,其解释结果可以用来印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合同目的应被认为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合同条款内容的指针。如果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与依合同目的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应取后者,可认为当事人缔约时不愿依文字的通常含义或习惯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过,如果合同目的模糊,通常会寻求文义解释等方法;合同目的违法,更不得依合同目的解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也不依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条款。

五、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按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值得肯定:首先,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国家认可的某些习惯,还常常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一定的习惯和惯例,不仅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要求。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涉外合同的数目也必将随之增加。在此场合,出现合同解释问题时,运用国际通用的解释原则界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至为重要。 运用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必须确认习惯或惯例的适用效力。对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习惯或惯例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或惯例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

2.习惯或惯例必须适法。首先,习惯或惯例的意思违反强行性规范者,应确认它为无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依此习惯或惯例的意思,也不能以此确定或填补合同的含义及内容。其次,习惯或惯例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者,是否被参照,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认知情况。在该习惯或惯例为当事人双方所共知时,优越于任意规范,具有参照解释的效力(《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等);在当事人双方均不知道该习惯或惯例存在时,则应参照任意性规范,补充合同内容,该习惯或惯例则不具有参照的效力。再次,习惯或惯例的内容既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又不违反任意性规范者,除当事人明示排斥,或在当事人的职业、阶层、地域等关系中非为普遍而不被双方所知悉者外,该习惯或惯例即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3.习惯或惯例应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斥者。

4.习惯依其范围可分为一般习惯(通行于全国或全行业的习惯)、特殊习惯(地域习惯或特殊群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在合同解释中,其效力依序增强:在合同文义无明示反对该习惯解释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习惯优于特殊习惯,特殊习惯优于一般习惯。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仅有一般习惯而另一方有特殊习惯,或者当事人来自不同地域或群体而有不同特殊习惯,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一方将特殊习惯在缔约时或其后告知对方,对方未表示反对的则依双方明知的习惯解释。

(2)一方虽未积极地将其意指的特殊习惯通知对方,但对方对此理应知晓的,仍应依该特殊习惯予以解释。

(3)如果当事人双方互不了解各自意指的特殊习惯,或一方不知或不应知对方的特殊习惯,则依一般习惯而不是依特殊习惯解释合同,地域习惯与群体习惯冲突时,适用上述规则加以确定。

此外,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是合同解释的原则,它们已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阐述,此处不赘。

折叠编辑本段发生原因

从广义上说,任何合同均需经合同解释后才能顺利履行,但对那些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理解一一致的合同,因不会引起任何纠纷,自然就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即关注此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似无必要。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是指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达不成共识的情形,因只有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引起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视和研究。我们通常所指的合同解释即是指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合同解释的情形,其原因主要有:第一。语言的特性,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因素。现代语言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产物。其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赋予某一词义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但社会共识是相对而言的,并不可能出现四海而皆准的语义的涵义。语言作为"世界的图像"、"词与物~指称"的观点已经被突破,语言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而且,在合同中,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与社会生活相疏离的、专业化了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经常与社会生活中的通常意义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有着不同的理解视阀,对同一条款,同一词语的理解,可能有着差异甚至相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才凸显出来,为当事人所感知。第二,当事人语言能力的限制。这也是引发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在表达具体事项时。人常常出现语言资源不足甚至匮乏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感到难以精确地表达心中所欲,古语"言不尽意"即反映了这种状态。在文化现象中,语言的尽头,可以产生绘画、音乐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

上述两点仅指的是一般情况,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巾都认真对待,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于语言的特性和受语言能力的限制,对合同所使用的同一词语也会发生理解上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对语言文字的理解、使用能力都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或者一方有意要欺瞒对方或希望把合同搞模糊一些,这时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成为必然了。了解了合同的解释发生的原因,就是要求我们尽力提高对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以减少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和减少合同解释的难度。

折叠编辑本段目的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第125条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释应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解释的目的。何谓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般认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内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内容;二是指外在表示,即意思的外部表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要解释合同,就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理论。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仅仅起从属的作用。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解释表示,不能以表示本身解释表示。而表示主义认为,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法律行为依照外部表示成立,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表示解释意思,从而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意思主义侧重于个人主义自由,表示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为了取长补短,一般都兼采用折中主义。但是,仍然存在偏重意思主义表示主义的区分。法国、日本以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德国等多数国家以表示主义为主,以意思主义为辅。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表示主义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折叠编辑本段对象

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指合同解释具体指向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解释不仅应当指向引起纠纷的有争议的条款,也指向那些当事人认识不一致并且对法官确认合同类型和效力等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确定合同类型、确定合同性质、确认合同默示条款等。同时,合同解释也应包括对合同订立前后与合同有关的单方陈述和行为的解释。另外,合同解释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缺漏条款的解释。

折叠编辑本段规则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以及合同解释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的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从合同解释规则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规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折叠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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