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宁律师

李晓宁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现有技术抗辩要点

来源:李晓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1
人浏览
     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具体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一旦成立,法院可以迳行认定不侵权,节约了程序(无须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缩短了诉讼期限,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因此,日益受到被诉侵权人及其代理人的重视,成为专利侵权诉讼法律实务的热点问题。
      下面结合本律师代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将现有技术抗辩的要点归纳如下:
       一、“现有技术”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该规定明确了如下三点:1、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特别注意: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2、公开方式: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在国内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特别注意:旧专利法只规定了在国内公开使用;3、技术内容:现有技术须是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特别注意:
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式
      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比对,判定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等同)。至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是否确与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则无需比对。亦即,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此外,
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的限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而非现有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标准适用新颖性标准,主要有两个原则:1、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原则。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须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至于相同和无实质性差异的标准可从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等方面把握。2、单独比对原则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所能援引的技术方案只能是一个对于不属于一个技术方案的其他特征的组合(包括多个对比文件内容的组合以及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不予支持。这是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新颖性审查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重要区别。
      四、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对象
      现有技术抗辩不仅适用于等同侵权,而且也适用于相同侵权(也即字面侵权)。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基于此,无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其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别,其就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就不可能构成侵权。
以上内容由李晓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晓宁律师咨询。
李晓宁律师
李晓宁律师
帮助过 1131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晓宁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15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