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宁律师

李晓宁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仅凭发票能否视为已付款凭证

来源:李晓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1
人浏览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包方)与乙公司(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且在工程验收后,给乙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乙方迟迟不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多次催促未果,因此成讼。庭审过程中,乙方主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经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了工程款,并向法庭提交了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乙方未能提供其他已付款凭证。
法院判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涉及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具有结算功能。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示发票证明已付款,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那么应当认为开具了发票即已付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发票不能等同于付款凭证,因为发票不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反映的仅仅是“记帐”而非收款证明,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已付款的事实。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乙方的主张不成立,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款。
律师评析
      发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它与票据法上的票据的功能是不同的。
      票据法中的支票、汇票、本票是有价证券,具有结算与支付功能,在正常兑付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支付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在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普通情形下,发票联作为付款方的付款原始凭证;在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下,发票联作为收款方的收款原始凭证——作者注。下文只讨论普通情形);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在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收款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都有发票联。而发票联的作用是作为付款方的付款原始凭证,也就是说,发票联的作用主要是记账,而非收款证明。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特别强调“不能仅依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收款证明不能用其他证明代替”。因此,仅凭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发票只有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相结合才能成为已付款凭证。此外,在会计实务中,若先开发票后付款,付款人在付款前通常是将发票作为应付款凭证;待付款后,再用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或者是支票存根、电汇底单、现金支付凭单等替代发票,或者是将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与支票存根、电汇底单、现金支付凭单等结合,作为已付款凭证。另,这种操作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会计实务中,在统计或计算营业收入时,通常将应收款也列为营业收入。因此,上述规定中的“确认营业收入”并非指确认款项到账,而是指确认产生营业收入。
      综上,通常情况下,仅凭发票不能视为已付款凭证。但仅凭发票是否绝对不能视为已付款凭证呢?也并非如此,这要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情况而定。如果行业惯例(如餐饮业和零售业等)或者双方交易习惯(包括双方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不同的情形)是先付款后开发票,则付款方仅有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即可推定付款方已付款。当然,付款方应当对行业惯例或双方交易习惯是先付款后开发票承担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先开发票后付工程款的情况大量存在,且支付工程款通常都是大额交易,因此收款方在收到工程款后一般都会另行出具收款凭证,尤其是现金支付,通常收款方会打收条。因此,在乙方没有反证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情况下,仅凭发票不能视为已付款凭证。
法律启示
      企业之间的交易或大额交易,不建议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若现金支付,付款方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款证明。对于付款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上备注“货款未付”等字样。付款方收到发票后,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收款方给其开具收款证明;若采用开支票、汇款等,则收款方无须开具收款证明,付款方凭支票存根、电汇底单等就可以证明已付款。如此操作,双方皆有保障。
以上内容由李晓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晓宁律师咨询。
李晓宁律师
李晓宁律师
帮助过 1131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晓宁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15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