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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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二审中变更其主张的专利要求该如何处理

来源:李晓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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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拥有ZL98120285.3号发明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724日,名称为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及其生产工艺和专用设备。该专利包括四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权利要求1,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产品专利;权利要求6,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的生产工艺专利;权利要求8,为实施专利要求6所用的专用模具专利;权利要求16,为实施专利要求6所用的连续电镀设备专利。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为带状结构,带面上就有穿孔,其特征在于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每组穿孔的孔径范围为0.5-4.0毫米,穿孔的纵向与纵向间距为1.0-5.0毫米,横向与横向间距为1.0-5.0毫米,所用钢带厚度为0.01-0.1毫米,宽度为10-350毫米,穿孔口具有毛刺孔。权利要求3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必要技术特征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 ,其特征在于穿孔纵向与横向的间距:当穿孔孔径为1.5毫米时,纵向距为1.73-1.77毫米;横向距为1.0-1.02毫米。
      **公司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钢带经穿孔电镀工艺,制成具有成组分布和孔型分布结构,具有异形孔和规律毛刺的镀镍穿孔钢带产品本发明为避免现有存在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采用成组分布穿孔,不同穿孔分布,以减少应力,防止断带,方便焊接;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开孔率高;规律毛刺使镀膜牢固的电池极板用孔钢带本发明可以用如下方法来实现,本发明所述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产品,为带状结构,带面上具有穿孔。带面上的穿孔纵向成组分布,每组穿孔间为带状过渡区,每组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纵向、横向穿孔交错排列……穿孔口具有毛刺和/或规律毛刺对于穿孔时带来的毛刺(4),历来认为是个缺陷,但近来一些电池制造厂却认为毛刺孔(4)尤其是两面都有毛刺孔(4),在保证一定规律条件下,对涂膜,保证压膜牢固大有好处。因此,本发明选用台肩状凹孔(17)的下模板(9)来制造除常见冲孔是正常形成的毛刺孔(4)外的规律毛刺孔(5),并控制规律毛刺孔的高度,规律毛刺孔的孔数可为总孔数的8%以上,规律毛刺孔的高度控制在0.5毫米以下对毛刺孔的处理改变了传统的看法,主动制造有规律的毛刺孔,变欠缺为有利为达到双面毛刺,可以用不同分布结构的冲针(12)进行正反面两次冲孔实现;等等。
      **公司以**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穿孔钢带落入**公司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为由,将**公司以及另一被告诉诸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除穿孔具有毛刺孔外,**公司对其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无异议。因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穿孔口具有毛刺孔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穿孔钢带看不出具有毛刺孔,用手触摸被诉侵权产品,穿孔的一面相比另一面相对而言略显粗糙。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毛刺孔,双方当事人存在很大分歧,**公司的意见为被控侵权产品穿孔的一面用手触摸有粗糙感,说明其具有毛刺,而不论工艺产生的毛刺还是人工制造的规律性毛刺均属于**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公司则认为被控产品穿孔钢带上没有毛刺孔,在钢上电镀镍是会有凹凸不平感,但这与毛刺是不同概念;**公司称用手摸有粗糙感就是毛刺不对,辞海上对有多种解释,**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毛刺含义显然是尖利象针的东西,其权利要求中的毛刺孔(4)应当是从视觉上看的见,触摸有刺痛感,而被控产品并无这些特征。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毛刺问题正是**公司专利的发明点之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0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也证实了这一点),应当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规定并参照说明书和附图进行折中解释,既不能扩大解释也不能缩小解释。从**公司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看,保留穿孔钢带的毛刺(不论是工艺自然产生还是人为故意产生,也不论单面还是双面,即不破坏毛刺,此为刚性内容),并尽可能追求毛刺(此为选择性内容),是其实现发明的重要目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穿孔钢带看不出具有毛刺孔,虽然穿孔的一面相比另一面而言略显粗糙,但穿孔边并没有起,也没有的形状和特征。可以判断,被控产品即使在生产过程中曾经产生过毛刺,但在形成正式产品时也被刻意地消除了穿孔边的。因此,**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穿孔钢带本身并没有毛刺孔的特征。由于穿孔口具有毛刺孔(4这一特征属于**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穿孔钢带没有落入**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公司又提出要求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穿孔口具有毛刺孔的技术特征。综合考察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发现在涉案专利之前的现有技术中,就存在由于穿孔时产生的毛刺,但在现有技术中,视毛刺为不利因素,要尽量除去冲孔边缘的毛刺,涉案专利发现毛刺的有利因素,对于穿孔时带来的毛刺,历来认为是个欠缺,但近来一些电池制造厂却认为毛刺孔尤其是两面都有毛刺孔,在保证一定规律条件下,对涂膜,保证压膜牢固大有好处。因此,本发明选用台肩状凹孔的下模板来制造出常见冲孔是正常形成的毛刺孔外的规律毛刺孔,并控制规律毛刺孔的高度,规律毛刺孔的孔数可为总孔数的8%以上,规律毛刺孔的高度控制在0.5毫米以下,因而对毛刺孔的处理改变了传统的看法,主动制造有规律的毛刺孔,变缺欠为有利。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90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专利权认为对于本专利来说,毛刺是穿孔钢带的最重要特征,在第11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专利权人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利用毛刺使得钢带后续拉浆工艺中压膜结合牢固。可见,涉案专利是主动制造毛刺,可以保留毛刺,这样可以实现提高涂膜、压膜牢固性的发明目的。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穿孔钢带看不到毛刺,虽然穿孔的一面相比另一面而言略显粗糙,但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毛刺的解释,被诉侵权产品上面的粗糙处并不能达到提高涂膜、压膜牢固性的目的,前述所谓粗糙部分并不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指的毛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产品没有毛刺孔的特征并无不当,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穿孔口具有毛刺孔这一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其后,**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1、一、二审判决将本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穿孔口具有毛刺孔理解为穿孔边必须起毛的带刺,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毛刺的定义。国家标准GB/T19096-2003/ISO13715:20003.5节对毛刺的定义为:毛刺是在外部边理想几何形状外的材料的粗糙的残余,是机加工或成型过程的残余物。根据上述标准的规定,只要金属表面具有多余的材料,不管突出部分量的多少,都视为毛刺。被诉侵权产品在穿孔的出口处由于孔口变形而产生粗糙的残余,于是平整的钢带在冲口后表面有了粗糙感,属于典型的毛刺,被诉侵权产品的一面相比另一面略显粗糙,已经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穿孔口具有毛刺孔2、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主观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曾经产生过毛刺,但在形成正式产品时也被刻意地消除了穿孔边的毛和刺,认定事实错误。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所涉专利相同,该判决已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穿孔带用手触摸有粗糙感,符合专利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与该判决矛盾,显属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首先应当运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等专利自身文献进行解释,只有当运用上述文献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时,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的毛刺理解为主动制造或者刻意保留的毛刺,并且可以达到实现提高涂膜、压膜牢固性的发明的目的,被诉侵权产品略显粗糙的部分并不是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指的毛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被诉侵权产品在冲孔时虽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工艺毛刺,但**公司称其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压辊等技术手段,主动消除毛刺,而**公司对**公司的上述陈述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经观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无法辨认该产品表面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毛刺孔,因此,**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毛刺孔落入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只要对本案处理正确,至于其对另一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案件如何处理,并不能成为对本案再审的理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研究与分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其典型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二、权利人在二审中变更其主张的专利要求该如何处理;三、在先判例应该如何适用。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专利法(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本案中,对**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穿孔具有毛刺孔这一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从**公司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看,保留穿孔钢带的毛刺(不论是工艺自然产生还是人为故意产生,也不论单面还是双面,即不破坏毛刺,此为刚性内容),并尽可能追求毛刺(此为选择性内容),是其实现发明的重要目的。因此,穿孔具有毛刺孔中的毛刺应当包括自然产生的无规律的毛刺和人为产生的规律毛刺。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都很好地把握了这一点,既没有缩小也没有扩大**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毛刺并不等于粗糙感**公司将粗糙感毛刺等同起来,显然是扩大了毛刺的保护范围。结合**公司专利说明书中有关穿孔具有毛刺孔的技术发明目的的记载:毛刺孔尤其是两面都有毛刺孔,在保证一定规律条件下,对涂膜,保证压膜牢固大有好处本发明为避免现有存在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采用成组分布穿孔,不同穿孔分布,以减少应力,防止断带,方便焊接;穿孔为圆形或异形孔,开孔率高;规律毛刺使镀膜牢固的电池极板用孔钢带。由此可见,毛刺孔的技术发明目的是提高涂膜、压膜牢固性,而被诉侵权产品上面的粗糙处并不能达到上述技术目的。另,在钢上电镀镍也会有凹凸不平感,但这并不是毛刺。并且对于**公司称其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压辊等技术手段主动消除毛刺的主张,**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认定**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毛刺孔技术特征,是正确的。
      二、专利权人在二审中变更其主张的专利要求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公司在一审程序中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而二审程序中却将主张的权利要求变更为权利要求3。对于在二审程序中权利人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该如何处理,本案二审当时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法司法解释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故本案二审法院还是准许了**公司的变更请求。
      实际上,对该问题的处理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依据。根据通说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法律权利或法律关系。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落入**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是否落入**公司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鉴于此,尽管从形式上看**公司在二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仍与其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同,但实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公司在一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为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ZL98120285.3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的行为并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经济赔偿等,而其在二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为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ZL98120285.3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行为并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经济赔偿等。因此可以说,**公司在二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相对于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而言,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应当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公司另行起诉。
      目前,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2010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三次修正,编者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从理论层次探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初衷,应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允许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就会导致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二审的诉讼标的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就直接进入终审,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审级救济利益,而且也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意打击,破坏了当事人双方的平衡,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
      三、在先判例应该如何适用
      本案中,**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所涉专利相同,该判决已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穿孔带用手触摸有粗糙感,符合专利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与该判决矛盾,显属错误,其背后的逻辑和用意是在后判决应受在先判例的约束。
      但是,首先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先判例对在后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没有法定或强制约束力,本案之判决不必循例而为。其次,即便在先判例对在后判决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软约束力,也必须首先弄明白问题案件和在先判例之间是相同点重要还是不同点重要,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遵循先例。判例法的推理方式属于类比推理,其一般有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并因此决定是依照判例还是区别判例。由此可见,是否遵循先例的关键就是要识别判例和问题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哪个更为重要。本案中,**公司撇开在先判例与本案的区别及其原因和重要性不论,仅因为两个案件的被控侵权产品穿孔带用手触摸都有粗糙感,而本案判决与在先判例判决矛盾,就认定本案判决错误,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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