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归属
基本案情
**魔方公司是一家经营图文设计、制作业务的数字科技公司。2007年5月,水魔方公司与**嘉业公司订立委托制作凤麟洲项目三维动画合同,为其制作动画片“**凤麟洲”,合同约定凤麟洲项目三维动画价款为22.5万元,最终产品的版权归**嘉业公司享有。2008年7月,水魔方公司与首驰昱达公司订立委托制作禧福汇国际社区动画合同,为其制作动画片“禧福汇”,合同约定禧福汇项目三维动画价款为15万元,最终产品的版权归首驰昱达公司享有。水魔方公司已经收到合同款项。
2009年9月,水魔方公司发现,另一家同为经营动画片制作业务的公司——环球晶点公司为自我宣传,未经许可便擅自使用“**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并嵌入“环球晶点样片”及环球晶点公司电话、网址的水印,在其网站的房产动画案例展示栏目中展示并提供下载。
**魔方公司认为,环球晶点公司的行为属于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会影响相关客户的选择,环球晶点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水魔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环球晶点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土豆网、筑龙网上使用原告的三维动画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1.5万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1010元。水魔方公司随案提交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三维动画片制作委托合同、发票及进账单、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环球晶点公司则辩称,水魔方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动画片的制作人。环球晶点公司网站是提供了涉案动画片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但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动画片,其他网站上传播的涉案动画片不是他们上传的,与他们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水魔方公司与**嘉业公司订立的合同所约定的动画名称为“**凤麟洲”,发票所列片名为“凤麟洲”,被告环球晶点公司网站传播的涉案动画名称也是“**凤麟洲”,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涉案“**凤麟洲”动画是原告制作,并同理确认涉案“禧福汇”动画也是原告制作。
此外,原告、被告均是经营图文设计、制作业务的市场主体,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环球晶点公司在水魔方公司制作的动画片中加入“环球晶点样片”等字样,并配以其他文字宣传,容易引人误认为环球晶点公司是涉案动画片的制作者,已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环球晶点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水魔方公司因此所受损失。
因为目前环球晶点公司已经将涉案动画片删除,水魔方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法院不再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豆网、筑龙网上的涉案动画片是环球晶点公司上传,所以水魔方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在土豆网、筑龙网上使用涉案动画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经济赔偿方面,法院认为,水魔方公司已经不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而且已收到涉案动画片制作费用37.5万元,对涉案动画片的财产权利应受到明显限制。虽然水魔方公司为保障竞争秩序、维护竞争利益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但无权就其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动画片获取高额赔偿。因此,法院综合考虑环球晶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环球晶点数字公司赔偿原告水魔方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驳回水魔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三个核心问题是:一、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二、本案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的问题;三、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下文逐一详细分析:
一、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受托人。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自不待言。但著作人身权可否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及实务界也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专属于作者享有,不能继承、转让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虽与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因此,不能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推导出著作人身权不能与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结论。在委托创作关系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继承及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在著作人身权中,只有署名权不可转让、继承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其他的都可以。因为署名权是身份权,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就作品署名权而言,只有实际参与作品创作的作者才享有署名权。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并未参与委托作品的创作,因此,不能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只能由委托作品的作者享有。而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即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特殊职务作品(即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也即是说,一般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本质上即由非作者享有。而委托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实质相同——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或指派而创作的作品,因此,委托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归非作者的委托人享有。
就本案而言,尽管水魔方公司在与首驰昱达公司以及**嘉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即著作权)归首驰昱达公司和**嘉业公司享有,而版权涵盖了署名权,但由于署名权专属作者享有,具有不可转移性,因此,“**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的署名权仍归水魔方公司享有。至于“**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的其他著作人身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鉴于这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可转移性,且委托制作合同已经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委托人所有,因此,这些著作权利都应归首驰昱达公司以及**嘉业公司享有。
然而,“**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还没完全解决。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归受托人享有,但受托人又有个人(即自然人)和单位(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分。若受托人是个人,委托作品的署名权显然是归受托人本人享有。若受托人是单位,就要先区分委托作品到底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作品的署名权归法人享有;职务作品(无论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本案中,受托人水魔方是单位,因此要彻底弄清楚“**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的署名权的归属,还须先行判断“**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到底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法人作品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作品。
就本案而言,“**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是水魔方公司以公司名义接的业务,由水魔方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鉴于此,首先,上述两个动画片肯定不是个人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因个人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责任由作者自行承担);其次,尽管水魔方公司可能主持了上述两个动画片的创作,但是上述两个动画片主要还是代表了作者的个人意志,而非水魔方公司的整体意志,因此,其并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条件,而应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何所创作的,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品享有。因此,上述两个动画片的署名权归参与上述两个动画片创作的水魔方公司的员工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皆归首驰昱达公司以及**嘉业公司享有。
二、本案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
本案从著作权侵权角度看,环球晶点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上嵌入“环球晶点样片”及环球晶点公司电话、网址的水印,并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和提供下载的行为,侵犯了上述两个动画片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鉴于上述分析,上述两个动画片的署名权归参与上述两个动画片创作的水魔方公司的员工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归首驰昱达公司以及**嘉业公司享有,因此,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水魔方公司都不是适格原告。站在水魔方公司的角度,本案不存在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竞合的问题。
本案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尽管“**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的署名权不归水魔方公司享有,但该两个动画片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水魔方公司作为该两个动画片的制作公司,这种身份权及其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环球晶点公司在水魔方公司制作的“**凤麟洲”和“禧福汇”两个动画片上嵌入“环球晶点样片”及环球晶点公司电话、网址的水印的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环球晶点公司是涉案动画片的制作者,已构成虚假宣传,且侵犯了水魔方公司的身份权以及基于这种身份所可能带来的财产权益。另,由于环球晶点公司和水魔方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因此,环球晶点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水魔方公司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环球晶点公司。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1、按照权利人的被侵权损失计算;2、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法院酌定。
本案中,水魔方公司的受侵权损失以及环球晶点公司的侵权获利,双方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采取了酌定的方法。法院酌定赔偿本身没有问题,但值得商榷的是法院不支持水魔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水魔方公司已经不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而且已收到涉案动画片制作费用37.5万元,对涉案动画片的财产权利应受到明显限制……无权就其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动画片获取高额赔偿”。
作者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混淆了著作权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区别。本案中,水魔方公司已不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因此无权就涉案动画片获取高额赔偿,这是自然。但本案不是著作权侵权案件,而是不正当竞争案件,环球晶点公司侵犯的并非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而是水魔方公司作为涉案动画片制作者的身份权以及这种身份所蕴含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酌定赔偿时应该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水魔方公司因这种身份权被侵权所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环球晶点公司因这种侵权行为所可能获取的商业机会及其利润,而这些与水魔方公司是否还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没有关系。另,水魔方公司不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只能导致水魔方公司对涉案动画片的著作财产权受到明显限制,但并不妨碍水魔方公司基于其他法律事由对涉案动画片所享有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