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梅雄律师

曾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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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

来源:曾梅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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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程序。

      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方面的程序(行政程序);

     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程序);

     三、司法程序(赔偿程序)。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个完整的程序大致如上所述,下面就各个程序中的各种问题经行分析。

 

      第一个程序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方面的程序

      为了便于叙述,就直接围绕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一般的人身损害进行。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事故现场,交通警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会经行一下工作:

      1、勘测现场,制作事故图;

      2、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目击者,制作笔录;

      4、调查监控摄像等。

      5、扣押肇事司机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

      事后交通警察会让肇事司机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交给他,并且根据受害者的受伤程度,要求肇事司机交出一部分现金一般是5000--20000不等,然后将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原件退还给肇事司机。

      下面最重要的一份材料就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而言,交警会在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证据性质,并不是行政行为,因此有两个方面问题可以说明:一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申诉或者复核;二是,既然认定书是证据,那就意味着,事故认定程序并不是起诉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的必经程序,如果事故没法认定或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不予签收的,可以要求交通部门出具《事故发生证明书》,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依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出具《事故发生证明书》是交警必须要做的行为,如果交警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特别强调:

    一是、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复核。复核虽然是一个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但是,复核作为交警部门内部监督,除非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确实有不合法的地方,一般很难推翻,并且中间时间花费也比较长。


   二是、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服,当时就可以拒绝签收,这样的话交通警察就不能强行出具认定书,这个时候交警需要再调查,往往他们会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事故没法认定,按第五十条的规定出具《事故证明书》。注意,这个出具《事故证明书》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所以拖的时间可能更长。本人就亲身经历过这样的事件,跑交警队跑了五趟,最后托关系,交警才给出具了这样的证明书。

     那在实务中该怎么处理上面的难题呢?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交强险赔偿方面。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不区分责任的。那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多少呢?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护理费、护工费等合计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合计122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各项赔偿都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不论各方责任如何,都是在权责范围赔偿;所以这个时候,受害方可以自己权衡。

  二是、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责任划分是不一致的。

   这个之限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而言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被机动车撞伤,法院会在事故划分的基础上对机动车肇事方的赔偿责任上浮10%--20%。比如事故是对半责任的话,机动车肇事方承担的并不是50%的赔偿责任,而是60%--70%。

   所以,依据以上两点,受害方可以综合考虑,是否签收对自己不利的事故认定书,或者放弃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在现有的认定基础上,主张赔偿。

    事故认定问题解决后,那就是材料的准备了。一般情况下,交警应该将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单复印件给受害方,便于受害方将来起诉,但实际情况下,交警部门为了避免受害方找肇事方麻烦,一般是要其在伤残鉴定后或者委托律师去取这些材料。

   

   关于交警调解程序。

   交通警察一般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经过治疗病情痊愈后,会组织当事人经行调解。交警调解采取的是自愿调解原则。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同意调解方案,交警必须放弃调解,让当事人需求司法救济或者其他救济。在实践中,苏州交警队都有自己的交警巡回法庭(这个法庭干嘛用的,我真不清楚)。

   关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个疑问。有一种观点认为,交警调解书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即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都必须履行协议上的内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中观点是,交警的调解书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原则上必须履行协议上的内容,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然需要走司法程序后,方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审理该案件的依据。事实如何呢?事实上交警部门做的调解书,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在一个民间组织的主持上进行的调解,一方面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其法律效力如何,另一方面实践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往往不认同这样的调解方案。因此,除非赔偿责任人具有完全的诚信,不建议走交警调解程序,这只会浪费更多的时间。而且还有一点要强调的就是,如果照成了一定程度的伤残,在没有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前提下,所计算出来的赔偿数据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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