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第一案:钱齐了心不齐!
时间:2015年8月20日下午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7法庭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刊登于《人民法院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系运营“XX投”的股权众筹平台。2015年1月21日,其与案件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约定XX投平台为B公司融资88万元,该项目经A公司运作融资成功。但之后XX投平台认为B公司提供的项目所涉房屋性质、物业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拒绝拨付融资款项,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并进而纷纷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B公司委托A公司在其运营的“XX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B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B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
协议签订后,B公司依约向A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推动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4月15日正式开店营业。A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
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XX投平台认为B公司提供的项目所涉房屋性质、物业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包括合伙店所租房屋存在违建、没有房产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4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返还B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A公司亦向B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B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
后双方诉至法院,原告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A公司委托融资费、违约金各4.4万元;B公司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1.9万余元。反诉原告B公司诉请:A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5万元。
庭审现场
看似平常的合同纠纷,却因“股权众筹第一案”的称号而备受关注。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由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此案涉及的股权众筹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双方各自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
股权众筹交易是否合法
因为案件涉及的股权众筹交易是当下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发展比较迅猛但争议也较大的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所以法院在具体审理时首先对XX投股权众筹交易的内容、流程、结构进行了梳理,侧重询问了XX投目前已取得的资质、融资对象是否特定化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的相关情况。
双方当事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刚刚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进行了说明。
B公司认为,XX投所从事的股权众筹业务就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但没有经过监管机构批准;且案中实际合伙人数为87人,已突破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超过了有限合伙企业50人的上限。
A公司主张其已经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所从事的股权众筹业务合法合规。目前也正在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对于合伙人数问题,A公司认为即使投资人数超过50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完全可以设计不同的方案予以解决。
就案件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A公司主张是委托关系,而B公司主张是居间关系,二者各执一词。
双方互称对方违约
就双方谁存在违约的问题,当事人也在法庭上提举了相应证据并充分陈述了意见。
A公司主张,根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如发现甲方(即B公司)出现隐瞒财务状况,提供不真实信息等情况,乙方(即A公司)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乙方因甲方的行为所受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并且甲方要承担总融资额的5%的违约金。”在双方合作过程中,B公司披露的租赁房屋约定为“平房”而实际为三层楼房,该楼房二、三层明显为加建,存在违建拆除的可能性。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前手出租方有权转租的证明,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过错完全在B公司一方。
B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及公示等工作,并积极推进店铺装修工作。A公司突然提出毫无依据的合伙店所租房屋存在违建、没有房产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并进而不同意拨付融资款,明显是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就其他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作为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此案最引人关注的是法院如何对快速发展的股权众筹交易进行恰如其分的司法评价,也许正如法官在庭审时所说:“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