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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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应注意什么

来源:白春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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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其成因主要有:一、隐名股东不方便直接登记为股东,如隐名股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对现任职单λ存在竞业禁止义务;二、隐名股东希望通过代持股隐匿财产,把夫妻共有财产变成私房钱,万一离婚,自己可以多得一点;三、隐名股东希望通过代持股,逃避债务或法定纳税义务;四、隐名股东想通过隐名隐藏非法目的,如洗钱或者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五、隐名股东力图利用代持股,骗取他人钱财,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六、公司股东太多,超过法定的股东人数限额(有限公司法定股东人数限额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起人人数限额为200人,参见《公司法》第24条和第79条);七、隐名股东持股比例小,认为工商登记手续复杂,太过麻烦;八、隐名股东不希望¶富。
如果因为上述第一至第五种原因形成代持股,代持股不受法律保护。一般认为,基于上列第六至第八种原因形成的代持股,对于隐名股东和登记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典型案例,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以公司高管的名义开始公司,骗取供应商货物和客户货款,隐名股东逃遁,供应商和客户Χ住该高管,要求该高管赔钱。还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有家台湾公司,因为开设台资公司手续太复杂,投入了大量财物,以大½人的名义开设一家公司,后来该大½人将该公司霸占了,而台湾公司因为û有证据证明开公司的钱来自该公司,不得不吞下苦果。
可见,代持股对登记股东和隐名股东而言,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代持股双方都要小心行事。对于登记股东而言,最好事先查明隐名股东的意图,如果隐名股东是因为前述第一至第五种原因提出代持股,最好谢绝。如果是隐名股东是因为前述第六至第八种原因提出代持股,隐名股东和登记股东双方之间应该签订一份较为具体的协议,约定清楚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以下几项:一、代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如何行使,如在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表决时以登记股东还是隐名股东的意见为准;二、隐名股东和登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利益安排;三、万一登记股东去世或者离婚,或者隐名股东去世,如何处置代持的股份(股权);四、由于代持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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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春波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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