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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 对全国律协刑委会《律师会见规范》 征求意见函的回信

来源: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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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全国律协刑委会《律师会见规范》

          征求意见函的回信

3月8 日,接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来函,并附:《律师会见规范》征求意见稿,嘱我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过去。

韩嘉毅律师函曰:

各位主任及委员:大家好!

本周五将召开《律师会见规范》的审稿会。现将审议的稿件发送给大家,征集各委员的意见及建议。(提示:请注意文稿保密,切勿外传!)

请各位委员于周四(3月10日)前将您的意见及建议回复到此邮箱,以便我们整理汇总后报送律协。

寻思良久,觉得以下两点,有必要提醒刑委会进行关注,乃拟就两条,发了过去。

1 近年来,特别在侦查一些涉黑案件中,办案机关为了避免非法干预,减少人为干扰,纷纷采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异地关押、化名关押的措施。即便是于法无据,既然事出有因,律师们亦表示理解。但侦查机关把律师也作为保密对象,和律师大捉迷藏,却是对律师会见权及公民取得律师帮助权的侵害。而且此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湖南的杨金柱律师会见一个被告人,被当地的警方支来支取,跑了半个月都没有见上人,急得他在自己的博客上大发牢骚。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进行规范。建议加一条:

关于异地关押和化名羁押的律师会见问题。
xxx条:确因侦查和羁押的需要,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化名羁押的。侦查机关和羁押单位应该在异地关押、化名羁押的当天将异地关押、化名羁押人的关押地点和真实姓名向接受委托的律师进行披露。
侦查机关和羁押单位如果要求律师保密的,未经允许,承办律师不得进行对外披露。

2 “新刑法 ”颁布之前,律师会见被告,基本上享有和公权力同样的待遇,至少不会和动物园的动物一样被重重隔绝、重重保护。现在可好,会见室隔一个厚玻璃,双方交流全凭电话,一些电话信号失真,喊破嗓子都听不清。若要辨认证据,查看笔录,签字画押,那是不可能的。严重的职业歧视不说,这其实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软侵害。鉴于此,我认为,有必要加上如下条款:

关于律师会见场合的设置问题
XXX条:羁押单位设置的律师会见室,必须适合会见。会见室必须保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能够无障碍的进行通话交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顺利的辨认证据,阅读笔录,签字、盖指模确认;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律师也认为确有必要查验伤情,羁押单位应该提供方便。

修改意见拟就以后,我寻思良久,对于我国司法领域缺少违宪审查机制,以及由此放纵而产生的行政机关规章专横,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宰割、限制、剥夺和非法约束。对于这一点,一般的的人都无可奈何,只有仰天长叹,任人宰割。

我以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律师会见规范》,是一种开创性尝试,她的意义不可小看。因为,国家设置的律师职业,作为法定的、唯一和公权力抗衡组织,应该理直气壮的担当起维护私权利的重任。他维护的是全民的私权利,其中也包括党政领导、甚至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私权利。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主席尚且在疯狂的的、没有约束的“公权力”面前,俯首就擒,最后连性命都没有保住。自己做的笼子把自己关进去,

这是他的悲哀,也是咎由自取。

你知道一个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如何的制定规章的吗?

不久前,笔者受托帮助一个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委托单位拿来一叠资料,讲了一些要点,由我闭门造车,按照要点,一条一条的写将下去。想着自己敲出的每一个汉字,都是“法律”,每一个“法律”,将来都可能影响到千家万户。心中有点飘飘然起来!有史以来,我第一次享受了作为立法者的快乐,知道权利如此美好。数日以后,我看到我制定的“法律”出来了!和我的原稿相比,竟然没有改动几个字。天哪,我不知道到底该喜还是该忧。

作为法定的、唯一和公权力抗衡组织,不光敢于抗衡,还要善于抗衡。

面对愈演愈烈的行政专横、规章泛滥,全国律师协会尽管没有立法权,但是,他可以制定类似于这样的“规范”“准则”“意见”,我们把他看作行业规则,是指导全行业执业人员在行使职权方面的依据。他至少可以弥补执业人员行为依据不足的缺陷。甚至于会成为保护行业执业人员执业风险的最后一个安全绳。

类似这样的“规范”“准则”“意见”,尽管不能直接约束公权力,甚至于他无法直接帮助私权利主体获得权利,但他可以通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方式,实现对私权利的间接保护、扶助和救济。不失为是一种司法领域的“曲线救国”方案。

我认为,这种尝试,很有价值。我建议全国律师协会应该组织人员进行研讨,把他成为一种工作常态。

此致

田文昌主任

各位副主任

各位委员

韩嘉毅秘书长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洋律师  13876079759

2011/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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