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郑州律师 > 李东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量:0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分类,可以分为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只有符合条件才合同的生效,附期限合同需要达到一定期限才会生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一、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 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的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有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二、附条件合同有哪些特征条件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

  1、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

  2、条件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三、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特征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

  期限是附加于合同中的任意限制,在这点上,期限是与条件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也是民法通则将期限加入广义的条件中的原因。这种限制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来不确定的情况。

  期限一般分为始期(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和终期(终止期限、解除期限)。前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综上所述,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可以预见的,不一定会发生,后者是可以预见的,一定会发生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李东辉律师

李东辉律师

服务地区: 河南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136-7694-062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