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1
人浏览
1.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内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定约束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李建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建成律师咨询。
李建成律师
帮助过 559772人好评:3706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6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