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的效力?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6
人浏览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以上内容由李建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建成律师咨询。
李建成律师
帮助过 559772人好评:3706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6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