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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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的效力?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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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以上内容由李建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建成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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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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