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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遗嘱继承要办理公证?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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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在考虑如何处置自己身后的财产,遗嘱正是公民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个人财产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设专章把遗嘱继承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意义在于给立遗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使公民在生前能按其个人意愿将其财产在去世后进行分配或转移,体现了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前个人财产所有权时,也保护公民对其身后个人财产的合法的处分权。而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任何形式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也是继承人为办理遗产变更登记、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重要依据,对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公民遗产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保护遗嘱受益的权利,立遗嘱人应当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以使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能有效地使继承人实现继承权。公民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此外,遗嘱公证对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发扬养老育幼的好传统,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和睦都有重要意义。另外,公民还可以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交公证处保存的形式来处理财产和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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