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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关于军人家属要求离婚的问题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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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的婚姻应该进行特殊保护,是因为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希望军人的配偶能够顾全大局支持军人,因而规定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样规定有好处,也有不利方面,就是军人配偶离婚太难。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发生。军人配偶应平等得到婚姻法保护,不能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情况下造成其离婚困难,这样规定进一步贯彻了离婚自由原则。司法解释将重大过错定义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恶习等几种情形。本案中张囡如起诉离婚,法院将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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