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雷律师

佘雷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盗窃罪辩护意见(辩护词)

来源:佘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1
人浏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张某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无异议,但想就本案中张某实际非法获利数额的事实部分做以下说明:

本案中,张某实际非法获利的数额为20000元。

    涉案木材一共1084斤,被告人张某与夏某就收购价格讨价还价的过程,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其中好的有五百多斤,一斤370元,一共20万,差的有四百多斤,一斤270元,一共12万(详见卷宗第2卷第7页),还有一些更差的,大约有一百多斤,夏某说不要,我说这些木材也拿去卖,你给我整数就可以了。”由此得出,被告人张某与夏某达成的涉案木材总价款为32万。而夏某称其均以每斤370元向张某收购,那么涉案木材的总价款应为40多万元,而非夏某所称397000元,假若有扣除较差部分木材的价款,那么扣除的部分为何以及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夏某没有作出合理说明,按照张某的供述扣除了100多斤最差的,价款也应当为36万多元,而非397000元。另外,夏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70页的笔录中供称,其向张某收购涉案木材的397000元中仅有6万元是自己的,其他的钱都是借来的,而在卷宗第2卷第3页又改称“这397000元中的8万元我还是借的”,可见,夏某对于397000元的构成出现了自相矛盾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款项来源不明亦不合逻辑,此其一。其二,   夏某称,其当场向张某支付了现金137000元,其在卷宗第二卷第2页的笔录中供述:“当天我一共带了140000元现金,钱由我老婆拿着,当时这些现金都装在一个黑色的女士包里”,然而吴某在卷宗第2卷第4页的询问笔录中却称:“我们当天一共带了80000元现金”,可见吴某与夏某所言明显矛盾,假如他们仅带了80000元现金又如何给张某现金137000元?假如夏某确实给了张某现金137000元,但张某却没有相应的消费记录,款项去向不明,由此可见,夏某所言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

被告人张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37页的笔录中供述,“当时海南黄花梨卖给他的时候只卖了320000元,当时夏某也很清楚我的海南黄花梨木材可能是偷的,所以要为难我,说他把木材卖了剩下的120000元再给我,我当时急于把这批木材卖掉,所以答应了”,于是张某又从银行卡里取出65000元,把其中的6万元加上原来夏某给的现金6万元共120000元一并还给了夏某。我们有理由相信张某在做贼心虚的心情下根本不会跟夏某过分讨价还价而是急于将木材脱手,夏某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后张某也只能勉强答应,并且张某的各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层层相应,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所言更符合事实逻辑,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张某的实际非法所得应为20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系为了替濒临死亡妻子治病,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张某一家属农村户口,生活贫苦,妻子何某因患子宫癌,长期病痛缠身,几年来巨额的医疗费用已使张某一家四口负债累累,儿子大张则在外打工赚钱,女儿小张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又要照顾母亲甚至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被告人张某虽在大明会典工作,但微薄的工资远不足以支付妻子的巨额医疗费,09年妻子的病再次复发,为挽救延续妻子的生命,救妻心切的张某在无法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犯下了令他终生后悔莫及的错误,万般无奈的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虽然法不容情,但张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因经济拮据,筹钱为妻子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的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财为妻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较之盗窃享乐的犯罪动机,张某涉嫌盗窃罪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郎计红抢夺案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有异曲同工之处,法院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其是为妻子筹集医疗费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案发后赃物被追退,又系初犯,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此案的宽缓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2、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另外,受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认为张某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并对本案中张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对张某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因家庭困境失足走向犯罪,系属初犯、偶犯。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张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张某已经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张某服从管理,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实际非法获利200000元,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将属于被告人张某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依法予以返还,另外,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中所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从宽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理采纳。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时间:

以上内容由佘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佘雷律师咨询。
佘雷律师
佘雷律师
帮助过 33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省政府大门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佘雷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67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省政府大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