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意见(辩护词)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本案中,张某实际非法获利的数额为20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37页的笔录中供述,“当时海南黄花梨卖给他的时候只卖了320000元,当时夏某也很清楚我的海南黄花梨木材可能是偷的,所以要为难我,说他把木材卖了剩下的120000元再给我,我当时急于把这批木材卖掉,所以答应了”,于是张某又从银行卡里取出65000元,把其中的6万元加上原来夏某给的现金6万元共120000元一并还给了夏某。我们有理由相信张某在做贼心虚的心情下根本不会跟夏某过分讨价还价而是急于将木材脱手,夏某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后张某也只能勉强答应,并且张某的各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层层相应,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所言更符合事实逻辑,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张某的实际非法所得应为20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系为了替濒临死亡妻子治病,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张某一家属农村户口,生活贫苦,妻子何某因患子宫癌,长期病痛缠身,几年来巨额的医疗费用已使张某一家四口负债累累,儿子大张则在外打工赚钱,女儿小张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又要照顾母亲甚至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被告人张某虽在大明会典工作,但微薄的工资远不足以支付妻子的巨额医疗费,09年妻子的病再次复发,为挽救延续妻子的生命,救妻心切的张某在无法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犯下了令他终生后悔莫及的错误,万般无奈的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虽然法不容情,但张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因经济拮据,筹钱为妻子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的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财为妻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较之盗窃享乐的犯罪动机,张某涉嫌盗窃罪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郎计红抢夺案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有异曲同工之处,法院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其是为妻子筹集医疗费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案发后赃物被追退,又系初犯,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此案的宽缓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2、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因家庭困境失足走向犯罪,系属初犯、偶犯。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张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张某已经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张某服从管理,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理采纳。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