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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应该如何赔偿

来源:刘荣途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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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迅猛进步,大量的企业应运而生,员工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从而也发生了大量工伤事故。工伤主要分为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到意外伤害两种,而造成意外伤害的一种特定原因为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到底应该如何赔偿,在我国一直是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一、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主要处理模式

在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目前国内外的主要处理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选择模式,即职工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但二者只能择其一;二,兼得模式,即职工可以同时选择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三,取代模式,即员工在工作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受到工伤,即使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也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追究侵权赔偿责任;四,补充模式,即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可以同时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和请求工伤保险待,但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应该超过其自身实际遭受的损害。

二、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竞合时,我国主要处理模式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了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员工既可以追究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却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最高法的倾向性意见为支持兼得模式,即工伤员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多数省区采用兼得模式,但也需要注意到四川省规定工伤保险仅就侵权赔偿不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1浙江省工伤员工可以选择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或工伤待遇,如果选择民事侵权赔偿,则只能要求补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一旦支付工伤待遇,可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2

三、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竞合时,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侵权人理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此时,不必考虑该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及是否应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侵权法》侵权人就应该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最高法案例及一些地方案例中多数支持了双重赔偿,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案例绝大多数都是在工伤赔偿后,支持再次向侵权第三人索赔。3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必须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否则不但违反公平原则,更加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侵权人一旦了解到企业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员工工伤待遇后就不需要自己赔偿,将会放弃履行注意义务。4员工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行起诉第三人,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没有争议。员工在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后,是否还能继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才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

第一、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相结合,即有限的双重赔偿模式

在我国,从社会保险法、侵权法和司法实践不同角度分析,在发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时,采取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相结合更为合理。

1、请求权基础分析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遭受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基于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受伤员工可以拥有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向第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然两种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自然可以主张双重赔偿。5

2、立法者目的分析

(1)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分析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和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为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并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太大的压力。6

(2)民法基本原则分析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损失填平”的损害赔偿原则和“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民法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让受害者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78

    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民法基本原理考虑,这种双重赔偿又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职工工伤情况下,员工应该获得有限的双重赔偿,即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相结合。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基于公法,而侵权损害赔偿基于私法,两者的赔偿性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法的原则是过错与责任相一致,侵权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合情合法,也实现了法的预测和教育作用;社会保险法有利于最大化的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又应该就不同的赔偿项目区别而待,不应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的负担。

第二、具体赔偿方式

员工在因为第三者侵权导致工伤时,可以在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的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两种赔偿方式中覆盖内容不同的专属性项目,例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同时赔偿给劳动者;二是覆盖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具有人身属性的项目,例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可以同时赔偿给劳动者;三是覆盖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财产性赔偿项目,比如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者应该以两者中的额度高者为限获得赔偿。9

1、覆盖内容不同的专属性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覆盖内容不同的专属性项目之所以需要同时赔偿给劳动者,是因为覆盖内容不同的专属性项目对劳动者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方面不同。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专属性项目性质不同,自然应该采用兼得模式,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2、覆盖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人身属性的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覆盖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具有人身属性的项目之所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是因为这些项目针对的是人的身体或者生命的赔偿,不但具有物质赔偿性质,还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此类项目虽然覆盖内容相似或者相同,但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是无价的,工伤职工及家属的精神也应该得到一定的抚慰,所以也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3、覆盖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财产性项目应该以二者中额度高者为限获赔。

财产性赔偿项目中,劳动者只能在二者中以额度高者为限获得赔偿,原因有二:一是从民法角度看,我国民法原则有“损失填平”的损害赔偿原则和“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民法原则,一旦重复赔偿,民法原则必将遭到破坏,而侵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赔偿的目的也是让受害者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二是从工伤保险法的角度看,工伤保险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且分担企业的用工风险,其本质是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不增加企业的负担。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点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二者目的虽然都有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需要注意到两者的不同地方。所以劳动者如果如先申请工伤赔偿,后请求侵权赔偿,工伤保险机构或单位在自己已经赔偿的范围内同时不高于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内有权行使追偿权;相反,劳动者如果如先请求侵权赔偿,后申请工伤赔偿,如侵权损害赔偿高于工伤赔偿,则劳动者不能再请求工伤赔偿,如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赔偿,劳动者只能就侵权赔偿不足的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给予补偿。10

(1)社会保险法角度分析

《社会保险法》42条规定,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原则上第三人应该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已经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则不必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第三人经济能力较差,不具有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能力或者直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可向第三侵权人进行追偿。11在本法中,基于平等原则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考虑到其他财务性赔偿项目和工伤医疗费用的性质具有极度相似性,并且范围大于工伤医疗费用,同时考虑《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者目的和《侵权法》基本原理,其他财务性赔偿项目可以根据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同样参考适用《社会保险法》42条相关规定。

(2)侵权法角度分析

只有法律才能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在调整第三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时,涉及到侵权竞合的法条总共有三条:第三十七条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责任、第六十八条的环境污染者责任和第八十三条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在责任者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都明确了责任者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如果第三侵权人先行赔偿,责任者不必再次赔偿,即《侵权责任法》不支持双倍赔偿!12

(3)司法实践角度分析

从司法实践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一份票据无法同时得到两个不同部门的法律支持。财产性赔偿项目中每个项目都只能产生一次票据,理所当然只能得到一次赔偿。

总之,财产类项目的赔偿应当为补充模式。即发生工伤后,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或单位给付工伤待遇,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额度高者为限。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如果先行支付的话,在已经支付且不超过第三者侵权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如果第三侵权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只能就第三侵权责任不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请求支付。理由有二:一是工伤保险是公法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性和补偿性,侵权损害是私法的一部分,更适用于民法的平等法则和不因损害而获利原则,所以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基本原理;二是采取补充模式,受工伤的劳动者的补偿待遇基本相同,符合公平原则。如果部分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以得到双倍赔偿,而另外非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只能得到单倍赔偿,将会造成一样工伤两种待遇的结果,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结论: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公司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事故责任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发生竞合,主要的处理模式主要有四种,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取代模式和补充模式。我国目前更适宜采用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相结合的赔偿方式,既能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也能兼顾社会公平。在工伤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中,覆盖内容不同的专属性项目更加适宜采用兼得模式,获得双重赔偿;覆盖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项目也可以采用兼得模式,获得双重赔偿;覆盖内容想用或相似的财产性项目更加适宜采用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只能以二者额度高者为限获得赔偿,而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在先行赔偿后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追偿权。

注释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2003〕4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5. 吴春岐,郝志刚编.《百案通解工伤侵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6.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7.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8.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9.路正著.《工伤纠纷维权自助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10. 杨立新编.《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法律应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宣传教育与功法研究中心编.《工伤赔偿与劳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

12.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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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荣途
  • 执业律所:辽宁策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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