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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定优先权探析

来源:刘荣途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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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经历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逐步迈入了小康水平。我国经济增长之前主要依靠“要素驱动”,即信贷推动下的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但是由于要素驱动投资的边际回报率逐渐下降,同时引发了一些列的民生问题和财政问题,所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对于经济平稳且高质量的发展有着跨时代的意义。经济由高速增长模式转变为高质量增长模式也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也是经济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这尽管给予一些新设立的创新型企业、及时完成创新转型的企业足够的发展机会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使一些传统产能落后型企业不可避免地走向破产清算。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公平地保证债权人的受偿权,破产财产在集体清偿程序中应该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再次清偿社保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即无物上担保的债权,如果某一顺序内部的清偿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则在内部需要按照比例分配。1由于担保物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不参与破产清偿顺序,直接用于清偿担保物权人。2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产生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作为抵押物权人,基于合同约定依据相关法律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抵押权,建筑工程款是否也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如果建筑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其是否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呢?

一、建筑工程款的法定优先权

(一)、法理基础

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直接规定了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出售或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性,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权利。3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物权的一种,基于法律而产生,不以公示登记为要件,这一点区别于担保物权需要一定的公示作为成立要件。除已经支付大部分或者全部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外,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也优先于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约定设立的担保物权,同样优先于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收。45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应该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基础,包括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支出的合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的利润不应当包含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因为利润代表的是商业利润,而非人的基本生存或者生活权利。迟延利息产生的基础是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属于法定孳息,应该和建设工程款一样获得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垫付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垫资利息是垫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同样应该再优先受偿范围内。综上,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例如垫资、员工工资、材料款等,但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6

(三)、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原因

1、体系解释——建设工程款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款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具有法定优先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有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并且《破产法》没有例外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债务人财产,则可以得出结论建设工程价款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中应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没有必要进入破产清偿顺序。

尽管《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实施时间早于新的《企业破产法 》,但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符合立法目的,不与新的法律相冲突,更未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废止,其法律效力当然存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四款的发布实施,更加进一步的明确了建筑工程款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可以优先于破产清算顺序得到清偿。

2、立法者目的解释——建设工程款的法定优先权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建筑市场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大量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导致工程承包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者农民工家庭无法生存下去,影响社会的安定,立法者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做出了特别规定,提出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在其文章中曾经提过“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可规定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有法定抵押权”。7参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目的就是将建筑工程款作为法定抵押权来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特殊情况,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很多时候建设工程承包人建造的房屋可能已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卖变卖,但此时,为了保证公平性,建设工程款应该就该房屋出售所得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即使是拍卖、变卖建设工程,则建设工程的增值原因也是因为工人的劳动和承包人的垫资,所以增资部分的价值本身就应该归属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并未对企业的员工、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更加符合立法宗旨。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一)、抵押权在破产清算中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1、担保物权的破产清偿顺序

抵押权针对特定财产享受优先清偿权是依据合同约定。抵押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抵押权标的物属于债务人财产,抵押权人有权针对抵押权标的物优先受偿,其他破产债权人不能对抵押权标的物提出优先受偿要求,破产管理人也需要将抵押权标的物和其他债务人财产有所区分,不得擅自将抵押权标的物纳入破产分配,也不能用抵押权标的物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89抵押权标的物本身不必参与破产清算中的集体清偿顺序,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特殊安排

职工债权属于人基本生存和生活的权利,为了保障基本人权,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应该做特殊安排,这在我国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也能找到依据。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在集体破产清偿顺序中排在第一顺位。这是因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了企业的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如果破产程序都不能顺利进行下去,何谈及时清偿职工债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债权在集体清偿程序中没有得到完全清偿,同时该职工债权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则该职工债权在集体清偿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可以先于物上担保人得到清偿,如果职工债权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及之后,职工债权不可以针对特定财产先于物上担保人得到特殊清偿。10

3、担保物权和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安排

2006年8月27日前,债务人列入破产集体清偿顺序中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如果其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此时在破产清偿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中,针对设定物上担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依然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保险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因为设定担保物权的特殊财产区别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进入破产清偿程序,只是在职工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清偿职工债权后,担保物权依然不应该进入破产清偿程序,而应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物权;2006年8月27日及之后,担保物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11

4、抵押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受偿顺序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必然和担保物权一样,在破产清算中不必进入破产集体清偿顺序,可以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得到清偿,抵押权标的物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权。12当然,如果破产清偿顺序中的职工债权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尽管抵押权可以直接进入破产中的执行程序,但如果职工债权依在集体清偿程序中未得到完全清偿,则抵押物应该先清偿职工债权,再清偿抵押权人;破产清偿顺序中的职工债权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及之后,抵押权可以直接进入破产中的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不再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二)、建设工程款在破产清偿中应该优先于抵押权得到受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建设工程款在执行程序中还要优先于抵押权。既然抵押权可以不进入破产集体清偿顺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那么优先于抵押权的建设工程款更加应该直接进入破产中的执行程序,而不必参与破产集体清算顺序排位。

担保权中的的抵押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合同约定,属于约定担保权。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本身就应该优先于约定优先权——抵押权直接进入破产中的执行程序,而非参与破产清算顺序。梁慧星教授作为《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曾经提出过“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有法定抵押权”的说法,也从侧面论证了这一说法。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普遍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权,该法定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既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该优先于在该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13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建设工程款也应该优先于抵押权得到受偿,该执行程序也必然包含破产清算中的执行程序。14所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该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结论

破产清算程序的存在是为了构建符合市场运行规范的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公平清偿优先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维护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5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应成为社会变革的障碍”。16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上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情况比较常见,为了保护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赋予建设工程款法定优先权势在必然。17建设工程款的法定优先权不但适用于公司破产程序,还可以在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在、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第二顺序的应社保和税款、第三顺序的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更加可以优先于物上担保权——抵押权得到清偿。

 

注释:

1.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0.

2.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2.

3.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59.

4. 余水生著.《建筑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57-468.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7. 梁慧星.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中国律师,2001,(10).

8.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2.

9.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54.

10.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1.

11.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75.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3. 张翔,段波编著.《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457-468.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15. 徐阳光,张婷编.《破产法茶座·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16.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

17. 郭丁铭,肖芳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事务精解与百案评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注释:

1.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0.

2.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2.

3.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59.

4. 余水生著.《建筑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57-468.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7. 梁慧星.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中国律师,2001,(10).

8.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2.

9.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54.

10. 厚大图书研发中心编.《司考法典》[G].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J-41.

11.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75.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3. 张翔,段波编著.《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457-468.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15. 徐阳光,张婷编.《破产法茶座·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16.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

17. 郭丁铭,肖芳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事务精解与百案评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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