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伤残赔偿标准
2009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伤残赔偿标准
2009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4元;
人均消费支出14999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8509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03元;
2008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6元;
人均消费支出1337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7477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36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107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419元。
2007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28元;
人均消费支出11945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546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03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823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
数据摘自青岛市统计局《2006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2009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伤残赔偿具体数额
青岛市城镇居民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0928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7018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为81856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34036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22784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51054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63712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68072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0464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85090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45568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02108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86496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19126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27424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36144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68352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53162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0928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70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