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退伙制度规定
来源:田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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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主要有任意退伙、法定退伙、除名三种。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法合伙协议约定义务。
合伙人具有下情形的,当然退伙,也就是法定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作为合伙人的组织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破产。
4、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具有如下情形,可以对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企业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具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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