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波律师

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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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行政纠纷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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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都有不同的客观原因,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是寻衅滋事行为呢?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呢?

一、寻衅滋事以及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所谓随意,就是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被一般人所理解和接受的原因和动机,这就是随意。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提到“事出有因”,但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如果无因当然可以构成随意,这里的“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按照犯罪人的理性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原因,但是否为随意,也不能完全凭借纯主观进行判断,还要结合客观事实,例如被害人向行为提出了一个好的建议,而行为人却殴打被害人,或者说一个人对行为人提出了批评的意见,但行为却殴打了多人,这都构成随意殴打,涉及的行为人越多,被打人越多,那么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对随意殴打要进行主客观的统一分析。

情节恶劣,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围绕合法权益被侵害和威胁的程度进行判断,例如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手段恶劣、残忍的,适用凶器的,纠集多人进行殴打的等等都可以构成情节恶劣。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拿硬要和抢劫的区别。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构成该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构成此犯罪的,以三个月的拘役至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为量刑的起点,然后根据造成的后果和犯罪情节确定最终的量刑,例如每增加一个被害人,就增加一至二个月的刑期等。

寻衅滋事犯罪问题涉及的问题很多,在此不能一一列举,要根据具体个案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这就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解决。

作者:李艳波律师    归属地:河北廊坊      联系方式:13931640189 QQ73506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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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艳波
  • 执业律所: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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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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