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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我知道、交通事故不慌忙2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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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我知道、交通事故不慌忙(之二)

撰稿人:王美娇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对该条做了详尽的适用解释。

一、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情形: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此外,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遇到交通事故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说有人逃逸了,那么刑法上是如何规定的逃逸呢?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相应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只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量刑是七年以上,结合总则的规定,会在十五年以下量刑。

四、除了以上主要对交通肇事的规定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情形。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办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要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定罪处罚。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一、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会以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代理事故现场,并把其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这个时候,交通肇事人所负的就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了,因其所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围,并且发生了自己意识以内的积极的转化,这时,交通肇事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就要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量刑。

以上则是关于交通肇事的有关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分析。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大队会去做交通事故的鉴定,鉴定各方的责任,而后各方就要按照这份责任认定承担责任。当然对责任认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一反应不是应该想着怎样能够摆脱这件事与我的关系,而是应该想着我应该怎样处理好这次事故。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那么久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让他们来处理;如果涉及到了刑事纠纷,首先不应该逃避责任,其次要配合国家机关的工作,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但是当事人有选择权,当你不确定的时候就先不要说,及时联系律师向律师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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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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