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波律师

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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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行政纠纷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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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民事纠纷中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债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该如何实现债权呢?下面可以为大家提供几种救济方式:

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

张某和李某系多年的同窗好友,毕业后,张某成立一家公司,在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于是找好友李某借款50万元,张某为李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不久,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过了几个月,李某发现张某的遗产均被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分割完毕,这下张某也有些着急了,不知道该向谁主张借款,李某找到律师朋友,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起诉张某的妻子孙某和张某儿子张小某,要求二人清偿债务。经法院调查,张某的遗产价值为30万元,法院判决孙某和张小某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30万元。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凭相应证据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

二、诉讼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追加继承人

孙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但由于生意亏损,借款期限届满,孙某无能力偿还借款,王某几次催要都没能要回借款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意外发生了,王某迟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却听说了孙某意外身亡的噩耗,法院在此情况下中止审理了此案,孙某不知所措,认为人死了,法院也开不了庭了,钱也追不回来了。然而孙某的朋友告诉王某,孙某有一辆车和股票被孙某的妻子和女儿继承,王某可以追加孙某的妻子和女儿来实现债权,于是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经法院审理,孙某经营的是个体,是以全部财产对个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应以孙某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为限进行清偿,最终法院判决由孙某妻子和女儿共同偿还王某借款20万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同意追加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标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三、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死亡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继承人

赵某因结婚买房,向好友李某借款20万元,一年后,李某也面临结婚买房的问题,手头的钱不够交首付,于是李某找到赵某,希望赵某能够及时还钱,可是,赵某买房后自己做生意,手头也没有那么多钱,无奈,李某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在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赵某突发疾病去世。但眼看交纳首付的期限就要到了,李某只好找到赵某的妻子,但赵某妻子拒绝还钱,故李某将赵某妻子和子女列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执行了赵某的遗产。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力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继承人

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杨某是一个投资公司的经理,杨某找到赵某,说向我们公司投资回报特别丰厚,经过多次的诱惑下,赵某借给杨某50万元作为投资,然而,投资期限届满后,杨某的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赵某收不回来本金,于是将杨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杨某立即偿还赵某5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就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发生意外死亡。经过多方寻找,赵某发现杨某名下的房产以及车辆和股票等均被杨某母亲继承,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杨某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查,裁定被执行人为杨某父母,由于杨某父母拒绝偿还,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成功执行了50万元的债务。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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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艳波
  • 执业律所: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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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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