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波律师

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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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行政纠纷

借条中的八大陷阱你必须注意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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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八大陷阱你必须注意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全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我们通过对基层法院办案中常遇到的借条陷阱的综合揭露,给大家提个醒。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要借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愿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理解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边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道: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道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借款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段、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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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艳波
  • 执业律所: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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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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