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怎么认定盗窃数额?
来源:杨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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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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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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