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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王某离婚案及证据提交

来源: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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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男,汉族,33岁,身份证号:41290*************,工作单位:**********人员,住址:南阳市卧龙区********号。

委托代理人:刘超   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31岁,身份证号:4129***************

工作单位:南阳市******公司,住址:南阳市梅溪路***家属院。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     请求判决婚生女张某某随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     本案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夏天认识,2009**日在卧龙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号:豫南阳市卧结字第******号。

2010**日女儿张某某出生,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至今。

   结婚后,被告脾气日益暴躁,在家中小事不合即吵骂原告,与原告家人多次发生矛盾,后来竟发展至辱骂原告父母,致使原告父亲多次复发心脏病,吸氧抢救,甚至动手推搡原告母亲。原告父母被迫搬离家庭,独自在外租房居住。2010*月女儿出生后,被告与原告矛盾升级,为孩子抚养及原告工作问题多次发生摩擦,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上班,经常请假找人替班,而被告对孩子漠不关心,对于双方的矛盾怨气发泄到不满一岁的孩子身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由于被告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社旗县**镇农村居住,孩子从出生后一直处于原告父母照顾下,孩子归被告抚养明显不合适,因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张某某随原告生活。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2011328

 

 

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明事实

证据目录及证明方向:

一,     结婚证。

证明张某与王某于200931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二,2010    日张某与王某在家争执吵架的光盘、文字内容。

证明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不照顾女儿,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事实。

三,201136日,王某对砸毁家中茶几的照片(两张);201147日,被告王某对家中张某的姐夫孙某的物品砸毁的照片(九张)。

,1,证明家中损失的电视、茶几、大衣柜、木门、窗帘等物品,这些物品均为孙某所有,王某陪嫁的全自动洗衣机完好无损。

,2,证明被告王某脾气暴躁,因得知原告起诉离婚之后就大打出手,与原告的生活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四,2011**日,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受案登记表及询问笔录。

,1,证明孙某(张某之姐夫)、张某在发现家中被砸后报警的事实。

,2,证明王某对孙某的物品打砸的事实。

,3,证明常庄房产系孙某所盖,王某所砸物品系孙某所有送给张某父母的事实。

五,购买地皮协议一份、收条一张。

 

证明张某、王某所住房屋系张某姐夫孙某在20081119日已经从皇杜庄村签订了购买地皮协议。孙某于20081218日交给黄杜庄村购买地皮款八万元整,该房产系孙某在张某、王某婚前购买。

六,孙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建房图纸一份。

证明孙某于2009120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房合同,规划建房图纸,该房产系孙某个人所有。

七,孙某借张某八万元借条一张。

证明20091210日,孙某因做生意需要借张某八万元现金。该借款与孙某所建房产无关。

八,南阳市**公司证明一份,张某某证明一份。‘

证明张某父亲张某某系**公司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张某某及老伴愿意照顾张某某的事实。

九,黄杜庄村证明一份。

证明张某女儿张某某出生后随爷奶生活居住。张某某由男方抚养有利。

十,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丈夫孙某所建房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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