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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来源: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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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责任承担比例的重要证据,除非一方当事人有充足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认定。那么如果,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当事人不服怎么办呢?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3、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中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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