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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钻戒又扔掉男子该不该赔4.6万

来源:黄万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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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报道:去年79日,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及银行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认可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上述报道内容全面,案件事实中无其他未披露信息的话,那么本人认为法院判令拾得者张某全额赔偿王某的损失是显失公平的。

一、     王某自己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是钻戒的所有权人,本身就有妥善保管自已财物的义务。自己保管不当导致钻戒遗失,自已就是有过错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钻戒的购买价格才4.6万元,法院却判令捡得人张某全额赔偿而不判令王某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对张某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     张某主观上未必就有过错?

1、          张某在拾得戒指时并不知道是钻戒,也不知道是王某遗失的。掉在地上的财物除了可能是他人遗失的之外,还有可能是他人丢弃的。对于他人丢弃的财物,便是无主财产。拾得者拾到后成为财物的所有权人,拾得者因此获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物的权利。丢弃是成为财物所有权人的拾得者处分财物的一种方式,拾得者丢弃自己所有的财物主观上有何过错?

2、          张某因为认为拾得的是枚假戒指所以扔掉了,如果知道是真的肯定会还给王某的,可见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要丢弃贵重失物的故意。张某不是珠宝鉴定专家,分辨不出真假钻戒是很正常的,其因认为钻戒是假故将其扔弃,主观上并无恶意,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张某主观上有过错故应担责,那张某只能叫屈了。现在中国老百姓中不认识钻戒的多了,除了不认识钻戒还有不认识金银玉器、古玩字画、外国货币等物的。拾到后又随手当垃圾扔掉再正常不过了,就有过错了?

3、          即或张某知晓这枚戒指是真的,若他拾到后不是扔了而是有意要归还失主,但其在归还途中发生了遭人盗窃、抢劫或是掉了河里被水冲走了、掉到地上被车轧坏了等情况,那不也是没保管好,那也有过错?

三、     判决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1、          财物所有人会疏忽在公共场所保管自己财物的义务,反正现在的公共场合大多是有监控录像的,东西掉了从监控录像里一查就能找到捡东西的人,也不管捡东西的人最后是如何处理失物的,交不出失物照价赔偿就是了,反正自己是不会有损失的。

2、          人们都不敢捡东西了,因为捡了再丢了的话还得赔偿,不是没事找事嘛。就如同以前新闻报道的一大学生好生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反被诬为是把老人推倒了,不得不赔钱了事,结果现在人们在路上见到倒地的人也不敢近前了,生怕无事惹得一身腥。以致于现在的人际关系比以前冷漠多了。

3、          捡到了东西也不管是什么,有用的没用的,一古脑都往公安机关送或者都找媒体发布招领启事。这样一来,不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招领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因此所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万一失主认为拾得者支出的费用太高,甚至高于失物本身的价值,故不愿出来认领了,拾得者在明处,失主在暗处,拾得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本来是善心做好事的,结果却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无处索赔,这叫善良者作何感想?

法律虽然规定拾得者应当将失物归还给失主,但拾得者在归还前对财物的管理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并非法定义务,无因管理期间,只要管理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管理物毁损、遗失等就不应由管理者承担责任。只有在拾得者有意将失物占为已有、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才对失主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法院因为拾得者不知拾得物系钻戒故丢弃,就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故应全额赔偿显然有违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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