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律师

王海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继承,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涉外纠纷,损害赔偿

130-1307-572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时效是多久

来源:王海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0
人浏览

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时效一般是一年,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规定,如果要撤销购房合同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而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般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提醒您,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怎么处理

  合同撤销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与一般的买合同相异,其有几种特殊法律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形成的合同解除权和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涉及到出卖人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买受人除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而,该赔偿责任具有了惩罚性质,而不只是起填补作用了。

  3.对违约金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此规定是为了体现我国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防止过分不公平的事情发生。

  4.买受人的选择权。

  在出卖人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对方退还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非是必然的,在一定情形下,如因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买受人也可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如出卖人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出卖人确已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则应要求其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5.涉及到的随附合同的处理。

  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践,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其直接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的法定事由,且出卖人应将已收贷款直接返还给金融机构而不是买受人。


以上内容由王海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海波律师咨询。
王海波律师
王海波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247人好评:7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政务区华润大厦A座26楼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130-1307-572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海波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3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1307-5727
  • 地  址:
    合肥市政务区华润大厦A座26楼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