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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收阶段强拆房屋行为不等于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行为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完成前期征收工作才能申请征收土地。因此,市、县人民政府通常会指令下级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前期预征收阶段的工作,包括发布预征收公告,协商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等。有的乡、镇政府在进行预征收阶段的工作时发现拟被征收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将该房屋拆除并不予补偿。由此,导致被征收人不服从而引发诉讼。

       通常来说,在进入征收阶段后,房屋被损毁,在没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属于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例如,房屋质量不合格,当事人自己将房屋拆除等原因造成房屋被毁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机关,所以在前期预征收工作中房屋被拆除也应认为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这是因为,前期预征收工作具有不确定性,不等于最终征收一定成行。房屋被毁,即使是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为,也不等于就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如果是要起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房屋行为违法,那么根据“谁行为,谁负责”只能以具体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当然,如果被征收人有确权的证据证明是市、县人政府实施的,那么当然可以直接起诉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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